长国土资(绿)执罚字〔2018〕1号 |
关于长春市绿园区红旗铸造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
长春市绿园区红旗铸造厂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 |
长春市绿园区红旗铸造厂 |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24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2、按非法占用724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362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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