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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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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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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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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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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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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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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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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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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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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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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征地中心对申请试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2、征地中心负责提出技术性审查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规划处负责拟定审查意见,向市政府行文申请,经市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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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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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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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发办明电[2015]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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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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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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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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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由规划处组织专家、会同整理中心,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对试点项目进行初验;
2、达到初验标准的,由规划处行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试点项目验竣工验收;
3、对初验不合格的,由项目试点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重新申请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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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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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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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发办明电[2015]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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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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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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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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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查的申请后,由规划处组织专家审查,并会签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按照行文程序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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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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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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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4号),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5]100号)要求,要做好与上级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规划》文、图、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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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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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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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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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由规划处组织专家、会同整理中心,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
2、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试点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后,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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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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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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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发办明电[2015]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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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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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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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财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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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请退库单位填写《长春市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由主管处室确认是否符合退库要求并出具意见;局长签批、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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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情况重大复杂,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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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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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任一情形,均可办理退付业务:
1、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2、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需要退付的;
3、因政策调整、经同意取消项目需要退付的;
4、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退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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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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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后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移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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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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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异常名录的勘查开采项目,通过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经矿业权人申请,矿管处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后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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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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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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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
2、申请人符合移除条件;
3、需要核查的已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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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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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区范围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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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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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人之间在勘查开采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调解;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调解申请后,由矿管处开展情况调查,并对争议和纠纷各方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矿业权均属市级发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裁决意见;涉及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可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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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情况重大复杂,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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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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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双方属市级发证;
2、争议双方提供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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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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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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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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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矿管处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组织评审,拟定评审时间;
2、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后出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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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不包含按专家评审意见补充完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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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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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属市级发证;
2、申请采矿权新立、变更(扩大和缩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的项目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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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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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含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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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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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人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下发评审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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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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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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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不含农安县)发证的资源储量报告,市级发证及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矿山储量年报;
2、提交备案的资源齐全、真实、准确;
3、评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4、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
5、评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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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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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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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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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储量登记;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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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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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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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属市级发证;
2、储量登记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系统制式填写,并报送4份纸制和一份电子文档;
3、报送材料必须齐全;
4、办理查明登记应通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5、储量登记表上填报的各项数据应与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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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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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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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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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人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办理;
2、矿管处在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3、专家形成验收意见,矿管处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报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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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资料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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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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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申请验收时,要进行初验,同时要完成第三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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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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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地质公园申报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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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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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矿管处收件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出具复核意见;
3、局领导签批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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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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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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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地质公园的地方政府,须在园区内有相应数量的地质遗迹;
2、申报的地质公园,须由属地国土资源局出具拟申报园区内无矿业权设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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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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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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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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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或编制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方案》及相关附件报送矿管处;
2、矿管处收件检查资料是否符合齐全、符合要求;
3、矿管处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工作;
4、评审通过的《方案》按专家意见修改并经专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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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按专家评审意见补充完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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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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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属市级发证;
2、提交申请、资料符合要求;
3、评审时,企业及编制单位必须参加;
4、评审未通过的《方案》,需重新申报,未通过的方案年度评审不能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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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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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矿业权登记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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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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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2、矿管处收件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复核意见;
3、局领导签批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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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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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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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属省级以上发证;
2、矿业权人提交的登记要件符合要求;
3、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须出具同意办理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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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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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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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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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提交审核意见表;
2、提交初步调查报告;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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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含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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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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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
2、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须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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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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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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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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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取证;
5、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6、调解未达成协议 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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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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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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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土地权属争议受理范围;
2、提交申请、资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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