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时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我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要事项和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五)其他应该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事项由办公室提出预公开建议,报局领导审定,主办单位实施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