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日常管理,依据《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17〕5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57365线路检测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制定、调整工作,按照“谁行使、谁制定、谁调整、谁清理”的原则。
第四条 法规监察处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 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增加权力清单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事项的;
(二)承接上级部门下放权力事项的;
(三)因职能调整,增加权力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取消或下放权力清单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的;
(二)对应取消上级部门取消权力事项的;
(三)因职能调整,相关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部门管理更方便有效、可以下放权力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对原权力清单事项要素进行变更:
(一)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要素的情形。
第八条 根据权力事项的调整变化,应对责任清单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条 申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需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后向审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新增及变更权力事项另附运行流程图、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网上运行等相应材料。
第十条 研究审核。法规监察处组织有关处室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廉政风险点情况表由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对外公示。将拟调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在市局网站对外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法规监察处对拟调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第十三条 发布实施。经审定同意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事项,要及时在局外网发布。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法规监察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未按规定申请调整,或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法规监察处和相关处室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