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57365线路检测中心
关于落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源和矿产资源
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监察工作的决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国家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国家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方面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法律监督、国土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赋予的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函向同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报备。
第四条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对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情况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需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相关证据的,应凭介绍信、调卷函及承办人本人有效证件等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配合提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违法案件时发生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请给予协助。对正在查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督促履行职责及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书》。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经集体研究后,函复发出建议的检察机关,说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在15日内书面提请同级检察机关复查,也可以通过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第八条 建立国土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对在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发现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或者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检察机关在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提出的纠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在一个月期限届满,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需要进行土地矿产方面专业鉴定或评估的,由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专业鉴定、评估,为案件办理提供证据支撑。
第九条 建立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协查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可以联合调查,共同督导,依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监督信息通报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重大违法案件受理、办理、处理情况,定期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对依照职权和依照申请受理、办理、处理国土资源执法违法行为情况,定期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及国土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条例、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信息的及时通报,预防并及时制止重大国土资源损害事件的发生。双方确定联络员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移送工作,开展信息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联络员要注意保守工作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切实担负起联络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培训机制。以形成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和执法司法共识为目标,市检察院和市国土资源局双方互派人员授课,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岗位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市检察院从市国土局聘请熟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进入行政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团。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检察人员“八不准”以及有关办案纪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及时向同级政府通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国土资源损害案件协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国土资源损害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
(一)对破坏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办理。
(二)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办理。
(三)对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按照本意见第八条办理。
(四)土地、矿产资源保护方面案件的证据可以在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共同使用。
第十五条 共同研究建立国土资源保护责任落实监督机制。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能情况监督的同时,对负有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以及受委托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村民委会开展监督,对发现的乱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行政违法预警机制。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国土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政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预防警示,防止违法行为演变成为职务犯罪。
第十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具体衔接工作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和57365线路检测中心法规监察处承担。联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交流研究完善各项机制以及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置等具体问题,及时解决本实施办法执行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57365线路检测中心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