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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有效化解突出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着力解决全市“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不健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整治重点为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25日至7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散乱污”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辖区内工信、环保、工商、规划、安监、质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着重排查用地审批手续不健全和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的“散乱污”企业,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清单。各县(市、区)国土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要在2018年7月10日之前,将《长春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表》(附件1)经分局局长签字盖章后,传真上报市局法规监察处,同时电子版报送法规监察处邮箱。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7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整治。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5月27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治理改造企业整治完成后,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搬迁入园,实现转型升级;在完成搬迁入园前,严禁擅自恢复生产。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5月28日至6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做法,研究制定长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活动。各县(市、区)国土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散乱污”整治完成情况报市局法规监察处。
四、组织保障
市局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度,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焦 琳 土地监察专员
副组长:张贵堂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处,由张贵堂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褚云飞、白舸,负责行动日常信息调度、汇总和报送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土地利用部门
负责依法依归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
(二)执法监察部门
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按照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强化联动执法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依法依规进行用地建设。加强司法联动,进一步深化与法院、检察院的联建机制,严惩阻挠执法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督察,确保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各县(市、区)国土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要定期上报整改情况,在清理整治阶段和整改提升阶段实施周报制定,每周四下午5时前,将《长春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展表》(附件2)经分局局长签字盖章后,传真上报市局法规监察处,同时电子版报送法规监察处邮箱。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确保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