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
为落实长春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长春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长环督办[2018 ]22号)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检行公建〔2018〕1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国土部门耕地保护方面整改任务有两项,分别为:
第七条: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将31万余亩草地开垦为耕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草原生态破坏严重。
第二十九条:2013年以来,吉林省在实施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导致部分自然保护区毁林毁湿开垦面积多达1500公顷,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二、落实整改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应成立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整改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方案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二)问题排查。各县(市、区)和城区(开发区)整改工作组按照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所要求的时间范围列出排查项目清单(以立项时间为准)。明确排查的项目后,提取项目区边界和新增耕地边界,与环保、水利、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对接,与当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图斑和草原管理边界在同一坐标系套合,得出土地整治项目问题地块,列出问题项目清单,包括问题项目名称、问题地块(位置、面积、图幅图斑号、现状地类等)、问题情况(土地整治地块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林地图斑、草原管理范围等重叠情况)。问题项目清单应以报告形式上报本地政府(管委会),在政府组织协调下,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逐一到现场核实情况,形成现场踏查报告和影像记录,并汇总核实结果。
(三)问题整改。存在问题地块的土地整治项目,已立项但未实施的应立即调整方案,重新论证;正在实施的应立即暂停,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将已实施为耕地的问题地块及时还林、还草、还湿,或终止项目,不再建设;对已完工的项目,将问题地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恢复生态功能,并对存在问题的新增耕地地块对应的指标进行核减。
(四)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立项等前期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各地设立土地整治项目应严格执行土地整治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部门规章,项目可行性研究应邀请环保部门的专家参与论证,并全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环保、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同意,坚决不予设立项目,防止毁坏林地、草地、湿地开垦耕地,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全过程。
(五)上报总结。完成整改后,各县(市、区)国土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应及时向市局报送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情况、整改工作安排情况,问题排查情况(包括排查过程、技术方法、相关部门参与情况、排查结果),问题产生的原因,整改情况(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过程、整改结果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同时,将问题排查整改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和部门文件、信函、会议纪要,以及技术报告、现场影像等)一同上报市局。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环保督察国土问题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督察反馈意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条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分局务必在3月9日前将整改方案上报市局,3月22日前将排查总结及整改方案报告上报市局。市局将于3月中旬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调度、督导检查。
(三)责任追究。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消极懈怠、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57365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