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长春净月高新区东至丁九街、南至天新路、西至生态东街、北至丙二十八路,面积105962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抵押、土地查封等全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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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