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说到底是行政执法的一项内部程序机制,这一程序机制的产生,根源在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这一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违法或不当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后果,努力提升行政执法权威性、公信力和执行力。
具体可从以下两个维度作进一步理解:
一、从利益调整的维度来看,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本质上是对相关利益的调整和处理,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往往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涉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较多,影响面较大,或者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和关切,因此,比之于其他一般行政执法,对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正当到位,必然有着更高、更严的标准和尺度,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时,对方方面面因素考虑得更加周全一些,对执法依据、事实(证据)、理由审视得更加深入一些,对拟作出的决定讨论得更加充分一些。在业务机构为主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基础上,再由法制机构进行适当的合法性审核,多“一双眼睛”看一看,多“一把尺子”量一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执法违法或不当造成相关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避免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从程序建设的维度来看,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管理,促进依法决策。一方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在“业务机构具体承办——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决策”这一执法流程闭环之间,加入法制机构审核这道程序,由法制机构在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决策之前,对于业务机构提出的执法决定方案事先进行审核,其实际效果是在两个机构之间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交互协商、监督约束关系,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质量管控,有利于在机关内部形成必要的工作合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一定意义上同样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既是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法制机构为决策机关或负责人领导决策当好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切实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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