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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需缴纳土地租金?
2014-03-17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1)划拨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2)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范围,用于生产、仓储、经营性活动的。(3)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房产类(住宅)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与此同时,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民营小微企业或个人利用住宅进行创业经营,我局规定: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凡属民营企业或个人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经所属国土分局备案后,5年内免收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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